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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告用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审核目标

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表审核意见

适用单位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

具体情况

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经费支出和核定利润率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房地产开发企业

审核范围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使用部门

国税局、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原件;

6、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原件;

7、记账凭证原件;

8、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原件[打印到末级科目](手工账单位不适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可代为编制];

10、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亏损确认报告》复印件、《弥     补亏损鉴证报告》复印件;

11、其他资料[由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资产损失。企业除下列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都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